危險性機械/固定式起重機/中型(吊升荷重在0.5 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伸臂起重機) 備註:吊升荷重2.8公噸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2條;起. 第 11 條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
一、 適用情形 本說明適用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未滿3公噸者),由雇主自行實施。 二、 法令依據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45條規定:「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自行實.